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虞晓锋 更新时间 : 2014-03-25 浏览量:732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2012)南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男,19 88年3月2 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 021119880*******,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街道 委托代理人孔德忠(受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长大队,住所无锡市**路**新村5 0号。 负责人黄慷,南长大队大队长。 原告王某不服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长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 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王嘉惠
注:因本站专业律师向南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被告被迫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在开庭之前就将原告的车辆放回,故此我方撤诉!律师的工作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了一些主管部门的傲慢的执法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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